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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又要签合同签完合同就不要了这个违纪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6-04-1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单位又要签合同签完合同就不要了”是否违法,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单位签完合同就不要了”的情况下,如果单位无法定理由解除合同,即违反了上述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关键在于其解除合同是否有合法依据,若没有,则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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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单位又要签合同签完合同就不要了”这一情况,其是否违纪违法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单位在员工签订合同后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可能违法。

1. 如果单位在员工签订合同后,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存在过失(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为由解除合同,则单位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
2. 若单位在员工签订合同后,无任何法定理由或规章制度依据,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则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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